勞保現金給付
一、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
給付標準: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按分娩或早產之日起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加日數合於規定,於保險效力停止一年內,得請領生育給付。
二、傷病給付
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住院,不能工作,以致未能支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普通傷害補助費和普通疾病補助費,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最長一年
職業事故傷病給付: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薪資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最長二年。
三、職災醫療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災事故,保險效力停止一年內需住院者。
被資遣裁遺續保或職災醫療期間續保者。
給付標準:醫療業務由勞保局委託中央健保局辦理。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國內與域外平等互惠。實物給付。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四、失蹤津貼
請領資格:
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其家屬請領失蹤津貼。給付條件:
自失蹤之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70%。至被保險人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屆滿一年之前一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