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的融合
勞保年資與國保民年金年資得接軌與併軌。
勞保,國保老年年金同時請領:符合勞保與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分別計算,合併發給。
勞保年資不合請領,併計國保年資已符合,得請領勞保年金:勞保年資短,不合15年以上條件,如併計國保年資已符合,得於65歲(國保)時請領勞保年金。
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失能年金:如具有國保年資,得分別核計勞保失能年金及國保身心障礙年金。 分別核計身障年金與失能年金合併超出四千元者,發四千元。則 73
二.國民年金的保險給付
(一)老年年金給付
1.老年年金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敬老津貼)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老農津貼)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老農津貼差額金)
3.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褔利津貼)
(二)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身心障礙年金
2.身心障礙保證年金
(三)死亡給付
1.喪葬給付
2.遺屬年金
三、老年年金給付
(一)老年年金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到死亡止。給付標準:依下列計算方式,擇優計給:保險人擇優。則31
一, 17,280元×年資×0.65﹪+3,000元
二,17,280元×年資×1.3﹪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選擇第一款計給方式:一欠費不計年資。二事故前一年未繳保費。三領取他社會褔利津貼。四已領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領勞保,不在此限。法30
年資併計: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於,於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法30符合國保與勞保領年金資格,年資得併計。分別計算,合併發給。(二筆年金)併計他保險年資已符合者,亦得請領。法32
併計年資:如為勞保被保險人,已領他保險年金,不得選擇第一款計給方式。法32
(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31
(敬老褔利生活津貼)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施行時,年滿65歲:
國內設有戶籍。
最近三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核發前36個月。
則38 現制續領。國民年金法施行後新申請。則42
無下列各款事項之一:
1,經全額補助收容安置。2,領軍,公,教退休金。(原住民例外) 3,領社會褔利津貼。4,綜所稅所得50萬元以上。5,土地,房屋合計500萬元以上。6,入獄,羈押,拘禁。
註: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屬個人所有惟一之房屋,合計得扣除400萬元。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得扣除土地價值。自住房屋切結。則44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3,000元。至死亡止。領身障年金或遺屬年金人死亡,遺屬得領年金半數。則55
視同為被保險人。不必加保,不繳保費,不受給付規定的限制。
(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53
(原住民敬老褔利津貼)
年滿5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無下列限制條件之一:
1.經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現職軍,公,教及公,民營領月退人員 。
3.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四、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法33.34
(一)身心障礙年金
請領條件:
加保期間,遭受傷,病,治療終止,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評估無工作能力。
加保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未癒,遺存重度以上障害,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評估無工作能力。
給付標準:
按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按月投保金額(17,280元)發給百分之一點三年金。(身障年金計發標準)
依前項計算年金金額低於4,000元,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至死亡止。
限制條件:1,欠費不計年資。2,事故前一年應繳未繳保費。3,領取社會褔利津貼。同時符合勞保規定,擇一請領。五年查核一次。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評量表,指定醫院出具。則45
領身障年金期間續保,年資併計年金。則46 合併勞保,國保失能身障年金超出4千元,發4千元。則47
(二)身心障礙保證年金法35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請領條件:
97年10月1日前已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評估無工作能力,於請領身心障礙保證年金前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加保有效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勞保重殘,公保全殘,軍保一等殘給付.則49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領取社會褔利津貼。
4.最近一年綜所稅50萬元以上。
5.個人土地,房屋價值500元以上。
6.入獄,羈押,拘禁,失蹤。
給付標準: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4,000元。
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不得再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65歲以後,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五
五
五、死亡給付
(一) 遺屬年金法40,42
‧請領條件:
(1) 被保險人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遺有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遺屬請領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當序受領人存在時,次順序遺屬不得請領。並有請領給付,擇一請領,申請減領,溢領之返還與扣抵及停發,補發等規定。當序遺屬放棄請領亦同。則54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月投保金額17,280元×年資×1.3月投保金額。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年金金額之半數發
給。
‧依前項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遺屬加發:
同順位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人加發遺屬年金之百分之二十五,至多加發百分之五十。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與停發條件,與勞保規定同。
五、死亡給付
(二)喪葬給付法39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17,280元×5個月=86,400元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以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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