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與第13條解僱禁止期間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與第13條解僱禁止期間疑義
台北市總工會 函
主旨: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乙份,惠請轉知所屬,請 查照。
說明:依台北市政府勞工局98年8月10日北市勞二字第09836938200號函轉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8月3日勞資2字第0980126232號函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與第13條解僱禁止期間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一、復貴局98年4月27日北勞資字第0980327535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13條屬強行禁止規定,勞工雖有第12條第1項所定情事,惟於勞工產假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仍不得終止契約。至於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俟該產假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前後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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