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總工會
北市總工會是歷史最悠久的工會之一。本會以保障、協調、勞資關係,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

台北市總工會 函 主旨: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有關「按日(時)計酬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時,其原領工資應否按日補償疑義」影本乙份,惠請各工會轉知所屬,請 查照。 說明:依台北市政府勞工局98年8月3府勞二字第09836907100號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27日勞動3字第0980078535號函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主旨:有關所詢按日(時)計酬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時,其原領工資應否按日補償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貴府98年7月8日府勞動字第0980157930號函。 二、依本會92年11月5日勞動字第09200611820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事業單位內不論全部時間工作勞工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為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仍應按日補償。本會97年9月30日勞動3字第0977000792284號函亦為相同釋示(原函影本如附)。 三、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証明文件。又,上開證明文件應足顯勞工之實際需要醫療期間。 四、基上,有關所詢按日(時)計酬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時,其原領工資應否按日補償疑義,應依上開函釋辦理。又,本會97年9月30日勞動3字第0970079284號函內所稱例假日,係,係指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例假。 五、另,本案係本會基於職權,就主管法規所為之釋示,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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